早些时候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会「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发布了《关於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比特币、乙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人民银行也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於非法金融活动,对其的态度是「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透过网路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於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境内工作人员都会被追求有关责任。